申请人:杭州欧赛笔业有限公司(变更后名义:杭州欧赛亿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4031号“欧文赛斯OWNSEAS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欧文赛斯OWNSEAS S”,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8817号、第2908781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