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7022460号“SNOW LEOP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7022460号“SNOW LEOP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6:10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3]第137396号《关于第7022460号“SNOW LEOP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现引证商标(第1353814号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商标局公告撤销。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诉争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结。在此过程中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已经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本案对被诉决定、一审及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已在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0558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计时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在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7708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