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RA HAPP,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757号“sara h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0338943号“SARA H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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