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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72733号“H HACCI 191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5:56  浏览:247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HACCI'S日本合同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733号“H HACCI 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9511号“明宏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琳琳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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