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宝军
委托代理人:青岛胜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光
申请人因第13505380号“ROSEME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14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并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青岛俊豪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青岛英善纺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2.美妆大集销售平台截图;
3.产品检测报告;
4.销售合同及票据;
5.润色生活润色美微信公众号截图;
6.产品包装实物;
7.申请人产品药监局备案截图及视频光盘。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8.美妆大集直供商城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9.润色美专业眼护中心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10.产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等商品上。2018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7、9、10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授权青岛俊豪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13日,本案指定三年期间,青岛俊豪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将带有“ROSEMEO”品牌的化妆品进行了生产、送检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活动,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实物及照片、宣传图片上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ROSEMEO及图”标识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证据1、3、7、9、10中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香水、增白霜、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洗衣剂等其余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洗衣剂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水、增白霜、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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