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彭涛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洪周
申请人因第1542784号“N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6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证据。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江山台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淞波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出库单、合同、发票;
2.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名片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山区南方配件商行于1999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缸活塞等商品上,于2002年7月28日核准注册于彭涛波。争议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2018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但应当提交存在许可关系的证明文件。本案中仅能从证据1合同及证据2带有申请人的名片中看出申请人与广州淞波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申请人未就其之间关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提供证明文件。其次,证据1仅能证明与申请人存在关系的广州淞波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江山台链机械有限公司订购相关产品的行为,为市场前期准备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或江山台链机械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通过商品销售等行为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且发票显示日期不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证据2照片均无证据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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