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素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734号“素饮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2276号“素饮研究院HoneySo·N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驳回,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在相关类别上取得注册。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导致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素饮咖啡”,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在其它类别上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