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5179号“og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第5175393号“OG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18936号“og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8991号“ogg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消费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医用营养品、蜂王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ggi”与引证商标一“OGGI”、引证商标二、二的显著识别部分“oggi”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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