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毕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8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3196号图形商标、第19006847号“北斗義和及图”商标、第21051625号“WANTDATA及图”商标、第5333439号“中皖七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指代意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