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纳广播网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扬州泰迪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54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4829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及兔斯基(TUZKI)卡通造型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明显抄袭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设计,原异议人提出本异议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即将对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针对引证商标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UZK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娱乐器械;玩具;棋;牌及辅助器材;球类及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95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动作玩偶;长毛绒玩具;浴缸玩具;骑乘玩具;玩具车;玩具娃娃;飞盘(玩具);喷水玩具;玩具气球;拼图玩具;面具(玩具);烘培器具(玩具);厨房用具(玩具);演戏面具;狂欢节面具;万圣节面具;玩具娃娃衣;玩具娃娃帽子;玩具娃娃用鞋;玩具娃娃床”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别甚微,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50736号“TUZKI及图”商标在“玩具;玩具;动作玩偶;长毛绒玩具;浴缸玩具;骑乘玩具;玩具车;玩具娃娃;飞盘(玩具);喷水玩具;玩具气球;拼图玩具;面具(玩具);烘培器具(玩具);厨房用具(玩具);演戏面具;狂欢节面具;万圣节面具;玩具娃娃衣;玩具娃娃帽子;玩具娃娃用鞋;玩具娃娃床”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是其真正的所有人,且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宣传,已获得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和著作权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官方网站、百度百科等对“兔斯基(TUZKI)”及其创作者的介绍;
3、王丽媛博客打印页及其“兔斯基”漫画手稿;
4、版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5、著作权转让协议;
6、王卯卯《兔斯基做自己》以及相关书籍的介绍;
7、兔斯基的官方网站以及产品等;
8、原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以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及裁定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被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在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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