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730554号“堵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730554号“堵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5:16  浏览:249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欧阳征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0554号“堵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堵王”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并且,申请商标还有具有独创性的图形,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00288号“房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二者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关公众一直将其认知为商标,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堵王”及图形构成,其文字“堵王”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