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老战士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98634号“战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183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部分经销合同;
3、被申请人手提袋等包装承揽合同及广告收据;
4、被申请人宣传杂志;
5、被申请人部分商品销售发票;
6、被申请人部分宣传使用图片及视频;
7、被申请人商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2018年3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中的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结合其他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白酒”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米酒;汽酒;清酒;黄酒;烧酒”商品与“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米酒;汽酒;清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复审商标亦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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