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廖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纽瑞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88320号“易极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647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申请人授权贾丽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复印件;
3、被申请人受青州市新宇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开设“易极优”SPORT BAR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易极优”酸奶厨房和“易极优”SPORT BAR饮品店店面照片;
5、“易极优”酸奶厨房店部分产品、点餐单、部分结账单、员工工作服、打折券、标贴;
6、“易极优”SPORT BAR宣传卡;
7、“易极优”酸奶厨房网络搜索页面等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证据外,还包含如下证据:
8、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9、易极优”酸奶厨房店杯子。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澳牛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2017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山东纽瑞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18年2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9显示,“易极优”酸奶厨房和“易极优”SPORT BAR内的商品包装、装潢等使用了复审商标,结合证据5中的结账单及其他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咖啡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咖啡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复审商标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考虑到“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咖啡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咖啡馆”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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