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3657号“安壳An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0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照相机(摄影)”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投影仪”商品与“照相机(摄影)”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投影仪”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照相机(摄影)”部分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照相机(摄影)”部分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销售发票及合同;
2、进货发票;
3、产品照片;
4、办公室照片、设备照片、物业发票;
5、申请人运营的其他品牌信息;
6、申请人代理商开设淘宝企业店的公证书;
7、1688平台进货公证书、1688平台进货记录;
8、版权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欧阳雅莉于2014年6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遥控装置;计数器;传真机;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等商品上,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18年4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照相机(摄影)”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可知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投影仪”等商品虽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该“投影仪”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未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照相机(摄影)”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