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史克浪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黎泽荣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636675号“麦笛儿Mid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69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任何被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发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其真实性、有效性,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行使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成都麦笛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信息;
2、“麦笛儿”标识在店面、工作日志、应聘登记表、积分卡等上的使用照片及其他品牌店内布置照片;
3、成都麦笛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4、宣传及活动照片、相关视频及视频截图;
5、淘宝销售宣传截图;
6、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及朋友圈宣传截图;
7、与中山市联众文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经销授权书;
8、租铺付款凭证;
9、相关门店营业执照;
10、与成都爱宝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家入驻协议;
11、店面租赁合同;
12、产品交货单、出库单、相关聊天记录、订货合同等;
13、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诚信通服务申请认证相关事宜的声明书;
14、收据、代理记账合同、交易记录;
15、移动连锁管家业务服务协议;
16、员工保险信息及发票、收据;
17、广告宣传相关聊天记录等;
18、产品销售小票、销售记录、交易记录等;
19、电费、装修等收据;
20、百度搜索“麦笛儿”结果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其证据均已在评审阶段提交。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室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6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成都麦笛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指定期间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7、14、15、18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6、12、17、20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8仅为提供服务前的准备工作,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9系相关资质证明,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0、11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3系相关声明,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6、19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童装、文具等商品的销售,复审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上或店面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将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