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得轩(厦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38832号“海得轩 Tr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685号“海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0138号“海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1091号“海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5163号“海得 H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50505号“海得 H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183839号“TR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73826号“TR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672896号“T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对其进行设计和使用,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药物饮料;医用白朊食品;医用糖果;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蜂蜜;医用饲料添加剂;非医用营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海得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汉字部分“海得”,其英文显著识别部分“Trans”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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