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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33184号“因思特格拉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38  浏览:247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3184号“因思特格拉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因思特格拉姆”商标的真实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3971号“因思特格拉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申请人系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商标及其“INSTAGRAM”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及其“INSTAGRAM”商标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二者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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