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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06741号“康司卜 Conce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38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美国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741号“康司卜 Conce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9957号“consept”商标、第14547911号“毛毛坊 FUR CONCEPT及图”商标、第18949349号“CORCEPT”商标、第4636779号“concept X”商标、第1628483号“NEW CONCEPT”商标、第4053114号“ConCept”商标、第5868162号“CONCERT PHARMACEUTICALS INC”商标、第3265573号“CORCEPT”商标、第5868163号“CoNCERT Pharmaceuticals I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注册已无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将对各引证商标采取法律手段。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oncept”、“Concert”、“Pharmaceuticals”、“FUR”中文释义搜索结果;引证商标六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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