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粤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5882号“越洋Yu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2034号“越洋物语及图”商标、第31366443号“越洋”商标、第32754179号“YU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商业资源,若其不予核准,将造成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运行李推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搬运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越洋”、字母组合“YuY”及图形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越洋”,与引证商标三“YU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