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953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8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1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34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34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星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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