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429号“THE ONE REGISTRY COLLEC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0632号图形商标、第23901700号“一家亲 智慧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6832号“我要表白及图”商标、第15968069号“爱尚回家 全民社区服务平台及图”商标、第18000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二、三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决定申请复审,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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