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174号“JAVA MON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