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星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0244号“对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2448号“对”商标、第14143429号“1对1”商标从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