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贸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3420号“F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3859号“福安牛业F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9188号“肤安F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70106号“福安购物广场FU'AN SHOPPING PLA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88814号“拂岸F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62597号“FU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UAN”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部分“FUAN”、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FU'AN ”、引证商标五文字“FUU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若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