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泖水产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秀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8598号“金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7679号“金卯Ji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生效后再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螃蟹;鳖(活的);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活鱼;活家禽;甲壳动物(活的);虾(活的);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了第6266456号“金泖JIN 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金泖”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金泖”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新鲜水果”商品上,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螃蟹;鳖(活的);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活鱼;活家禽;甲壳动物(活的);虾(活的);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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