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娱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4917号“灵芝仙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得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灵芝仙茶”含有“灵芝”二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且该标志中含有“茶”字,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蜂蜜;发面团用酵素;龟苓膏;小蛋糕(糕点);糕点”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