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联和硅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3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1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40421号“新和源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不会有交集的可能,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