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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10313号“WHISKY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25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蜂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0313号“WHISKY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5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与其他商标形成区别的标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其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均可辨识为两个大写字母“W”的叠加形式,若共存于市场上,易被识别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WHISKY WORLD”可译为“威士忌酒世界”,指定使用在“威士忌”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图片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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