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欧瑟特”杰.查曼尼-亨.克里斯托拉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12843H号“BIOSEL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48422号“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71046号“佰傲再生BIO-REGENMED 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中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90558号“BIO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六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4940号“NUXE PARIS及图”商标、第6909458号“BIO LIGHT”商标、第36896103号“BIO SIGNATURE及图”商标、第6631240号“BIO COSMETIQUE CHARTE COSMEBIO”商标、第9369569号“安悦bio SECURE”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417号“BIO YVES ROCHER CULTURE”商标、第11596906号“BIO COCOON-BREAKING CONCENTR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463350号“dm Bio”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即便共存于市场上,亦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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