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宽甸富寿山农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3134号“云溪香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7310号“雲香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加入了其他要素,已经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询已有其他包含“云溪”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溪香颂”与引证商标文字“雲香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中含有“云溪”字样,“云溪”隶属于湖南岳阳,为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不是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包含“云溪”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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