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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96588号“云溪香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21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宽甸富寿山农林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6588号“云溪香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加入了其他要素,已经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询已有其他包含“云溪”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云溪”字样,“云溪”隶属于湖南岳阳,为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不是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地址的作用,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包含“云溪”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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