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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28991号“栢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18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凯轩装饰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8991号“栢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2981号“柏歌BO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40640号“百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含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栢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柏歌”、引证商标二文字“百歌”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软木工艺品;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软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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