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云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3194号“星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8583号“永耀及图”商标、第23238881号、第19934171号图形商标从呼叫及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共存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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