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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45196号“世纪星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17  浏览:250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厦门世纪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5196号“世纪星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3282号“世纪星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90962号“星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世纪星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世纪星图”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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