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椰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贝努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1942号“YES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27062号“YES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名义经过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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