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慷扬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6140号“慷扬 KANG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6177号“康扬全屋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慷扬 KANGYANG”与引证商标“康扬全屋定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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