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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31707号“佰和智能小帮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4:00  浏览:24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东莞佰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1707号“佰和智能小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8331号“百和Bai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98769号“百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8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教学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腕戴式智能电话;光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监控机器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头戴耳机;眼镜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佰和智能小帮手”与引证商标二“百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教学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腕戴式智能电话;光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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