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文举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9091号“P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6668927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49867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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