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尔文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216号“CALVIN L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5379号“CALV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CALVIN”是外国常用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的区分作用弱,包含“CALVIN”的商标大量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LVIN LUO”与引证商标“CALVIN”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服装;鞋;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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