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里眼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4640号“奥莱精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9086号商标、第33805176号商标、第21596809号商标、第37495881号商标、第338515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部分驳回注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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