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尔果斯乐娱星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8671号“乐娱星映 ISIN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209645号商标、第27883003号商标、第125505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