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广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3444号“麦尔思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15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19年4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蕾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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