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杰想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9272号“MBW Audio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7846号“MB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3711号“猛力士MB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所涉商品以及具体含义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集成电路、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CD播放机、手提电话、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BW”与引证商标一“MBW”、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MBWS”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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