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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044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1:49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重庆擦擦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4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行业没有五星评判的惯例,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规则排列的五颗五角星,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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