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仁和礼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仁和礼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135321号“仁和礼RENHE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礼RENHELI”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力机车;小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30号“仁和RENH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行李车;电动车辆;摩托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仁和”,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35321号“仁和礼RENHE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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