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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2788号“豫电虎 PROVIDE ELECTRICITY TIGE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8:11  浏览:29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孟庆斌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庆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222788号“豫电虎

PROVIDE

ELECTRICITY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豫电虎

PROVIDE

ELECTRICITY

TIGER”,指定使用于第17类“胶套;绝缘胶布;绝缘胶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绝缘胶带;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22788号“豫电虎

PROVIDE

ELECTRICITY

TIG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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