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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63063号“金玖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8:07  浏览:27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汉新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汉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763063号“金玖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玖秋”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甜食;月饼;饺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0407号、第738922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糕点;月饼;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3947号“金九”商标、第5006929号“金九大酒店JINJIUHOTEL及图”商标、第18188607号、第20417927号“金九月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果;糕点;馅饼;豆粉;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金九”、“金九月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姓名权及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63063号“金玖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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