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玉泉轩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玉泉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043972号“椰岛好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岛好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35279号“椰岛及图”、第1237617号“椰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加工过的鱼;水果罐头”、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椰岛”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椰岛好味”的显著部分“椰岛”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椰岛”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43972号“椰岛好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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