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云之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云之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558221号“嗣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嗣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69265号、第14842892号“嗣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软盘;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44类“医院;医疗辅助”等。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且已被多个权利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58221号“嗣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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