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黑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蓝骏泓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黑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蓝骏泓腾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0733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渝作登字-2015-F-00090844号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黑马财务》是异议人于2015年6月3日创作完成,并于2015年6月8日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黑马财务》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且,该图形经异议人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有接触、了解该图形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733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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